马府规〔2025〕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5年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草地边缘向外水平延伸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包括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输变电线路及重要通讯线路沿线,历年来易发、常发森林草原火灾地段或区域。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力度,严厉查处野外用火行为。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药子山林场、东风林场、黄莲山林场、大王山林场和乡镇其他重点防火林区入山关口路段要设立永久或临时性防火检查站(卡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工程项目建设、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大风等极端条件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
五、强化宣传教育。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利用防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应急、林业、气象等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提升火险火情预警、发现、响应和处置能力。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后,要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严格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级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县森防指“一办六组”牵头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七、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要建立完善防灭火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执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与毗邻县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野外违规用火举报电话:
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4501119、4561119
民建派出所:0833-4521713 荣丁派出所:0833-4460666
荍坝派出所:0833-4450110 苏坝派出所:0833-4580002
三河口派出所:0833-4563043 高卓营派出所:0833-4561019
烟峰派出所:0833-442579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