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发〔201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兴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鼓励、引导人口向县城和建制乡镇有序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坚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全面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结合,以地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提高城镇化率,快速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以人为本、政策配套。坚持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形成有利于增强城镇吸引力的配套政策体系,让在城镇落户人员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进得来、稳得住、能发展、可持续。
(三)因地制宜、科学有序。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创新人口管理方式和手段,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吸引外来人口,促进城镇人口适度规模增长。
二、目标任务
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鼓励、引导本县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员向我县城区和建制乡镇有序转移,力争城镇化率逐年提高。到“十二五”末,全县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6.5万人,城镇化率达到30%以上。
三、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一)凡自愿在我县城镇落户的本地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员,本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购房、租房、单位宿舍等)或合法稳定收入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
(三)升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学生,可在我县申请办理城镇户口,其父母为农村居民的可申请一并办理。
(四)本县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员自愿投靠常住城镇的亲朋好友的,经被投靠方同意,可落户为城镇居民。
(五)在农村自然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新农村综合体、彝家新寨、院落等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农村居民,以及集中居住在养老院、福利院的农村居民,根据本人自愿,可就地登记为城镇户口。
(六)应征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的,可登记为城镇户口。
(七)凡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农村居民应当转为城镇户口。
四、全面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
(一)在全县推行农村居住证制度,对居住在我县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实行居住证管理,办理居住证。
(二)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持有我县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在就业、医疗、社保、住房、计划生育、子女就学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和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为持证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建立居住证制度与城镇户籍制度衔接机制,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户为城镇户口。
五、政策引导
(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除县政府另有规定外,转户农村居民是否放弃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等,必须完全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转户农村居民依法享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权,继续执行涉农补贴、补助等各项政策;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承包期内土地的,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鼓励已转户农村居民的承包地依法有序流转,防止耕地撂荒。
(二)保障城镇新落户人员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将城镇新落户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培训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新落户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城镇新落户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资助政策,保障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公平教育。顺应城镇扩容需求,科学规划、加快建设一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积极创造城镇落户条件。鼓励农民工、城中村居民、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各类已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率先登记为城镇居民,允许同一户内存在不同户别。拥有合法固定厂址和职工宿舍的各类企业,可设立城镇居民集体户。在人才交流中心为符合落户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公共户口簿。
(四)严格户籍管理。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录(聘)用的,须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城市规划区内已无土地的农村居民,直接登记为城镇户口。因土地被统征或成建制撤销农村经济社的,须在安置地登记为城镇户口。尚未登记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为历年各类应转未转户的人员办理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禁止将户籍迁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政策法律规定决定暂停或冻结办理居民入户、分户的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推进人口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常委、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农工办,县公安、教育、人社、住建、农业、国土、民政、卫生、计生、统计、发改、财政、林业、法制办、人才办、等单位为成员(职责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本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地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县委、县政府将地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政府绩效管理。
(二)狠抓落实。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增强城市吸引力、有助于引导人口向我县城镇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县公安、国土、农业、林业、住建、教育、人社、民政、旅游、计生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于2013年10月31日前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涉及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保障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要牵头测算可能增加的社会成本,统筹安排资金预算。要做实投融资平台,引导各类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居住证管理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地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三)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载体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普遍知晓,为群众答疑解惑,主动为新落户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深化地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职责分工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