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5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开大货车从西昌攀钢拉货到马边县,(张先生称被罚款处已经属于马边县管辖范围,是245国道靠近马边县城的地方),由于没有盖篷布被马边县的交警罚款一千元,张先生认为罚款过高,故来电求助,诉求:望部门告知详细的罚款标准。

经县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5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永乐溪发现车辆渝B1xxxx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并依据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就车辆渝B1xxxx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事实情况,对该车辆驾驶员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解释相关法律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