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包金钢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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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金钢:

你不服被申请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建派出所行政不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报案)书》履行法定告知职责),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716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8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未提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2026年8月27日,将决定书通过邮寄至申请书上提供的地址。2026年9月2日因“原书地址不详,无人接听”被退回本机关。由于本机关已穷尽其他联系方式,仍无法联系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马府复〔202636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复议决定书》(马府复〔202636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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