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自然资案处〔2021〕3号)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8-18 10:49
【字体:  】
分享到:

四川创世纳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你公司在苏坝镇非法占用额洛村3组的7.09亩集体土地修建项目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19年10月非法占用苏坝镇额洛村3组的7.09亩(4725.72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修建项目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

5.四川创世纳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占地现状图;

6.四川创世纳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7.四川创世纳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地块规划审查图。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苏坝镇额洛村集体土地,面积为7.09亩(4725.72平方米)。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725.72平方米×10元/平方米=47257.2元(大写:肆万柒仟贰佰伍拾柒元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君 谢文强

电话:0833-4520445

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9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