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成都红牛维他命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投诉书称:近日我司在贵局管辖范围内发现有经营者正在经营“Rcd Bull、Rad Bull、Reb Bull”等系列产品,以上产品与我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从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都非常的相似相近,并且在产品包装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注“Bull红牛”图形和字样,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经营此种产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请求贵局予以严肃查处。接到此投诉书后,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11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铺货架上摆放有“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正在销售,并在门市进门处存放有“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12箱
,详细情况如下:
“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
,在货架上摆放有13瓶正在销售,该饮料为金色罐体,罐体视角正面上方有“两只长着双角四蹄的红色牛,头部及双角在红色圆圈中对顶”,红色图案的右上角有“TM”标识,红色图案下方有“RcdBu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标识(字体均为黑色和蓝色光线或视角不同,颜色不同),罐体正视角下方有“Rcd Bull Vitamin energy drink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蓝底白字)”字样;罐体左侧面印有产品名称、配料、不适宜人群、饮用方法、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委托商:漯河乐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西段沙灃文景苑1#娄1幢307号、生产商:项城市六合净泉饮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项城市产业聚集区东方大道东段南经三路西、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地及营养成分表等内容;罐体右侧:条形码6972237361404,“两只长着双角四蹄的红色牛,头部及双角在红色圆圈中对顶”,红色图案的右上角有“TM”标识,红色图案下方有“RcdBu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标识(字体均为黑色和蓝色光线或视角不同,颜色不同),“Rcd Bull 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蓝底白字)”字样;罐体顶部为易拉环开口,银白色底,红色字体、红色图标和蓝色字体,英文、汉字和图标三个内容分别为:(1)红色字体Vitamin power drink维生素能量饮料,(2)两只长着双脚四蹄的红色牛,头部双角和双脚在红色圆圈中对顶,(3)维生素能量饮料Net content:250ml,RK RED BULL VITAMIN DRINKS CO,LTD;罐体底部为黑色生产日期2019/10/08,蓝色圆圈中有银白色底蓝色的二维码和“合格”字样;罐体后面有“两只长着双角四蹄的红色牛,头部及双角在红色圆圈中对顶”,红色图案的右上角有“TM”标识,红色图案下方有“RcdBull红牛,净含量250毫升”标识(字体均为黑色和蓝色光线或视角不同,颜色不同),下方有“Rcd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蓝底白字)。
上述饮料的外包装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注册生产的知名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非常相似相近,执法人员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12件零13罐进行了扣押(马市监行强﹝2019﹞15号)。
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销售的“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在名称、包装、装潢都与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Red 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非常近似相近,具体表现为:
1.两个产品的箱式包装相似,包装箱均为金黄色底色,均有“累了困了喝红牛”的字样,仅有“困了累了”字体的顺序不同,正品为“困了累了喝红牛”,包装箱上均印有一罐金黄色罐装红牛。


外包装对比图:左图为Rcd Bull红牛饮料包装箱,右图为Red Bull红牛饮料包装箱。
2.罐体顶部易拉环开口,均为银白色底色。易拉环开口处均有两个对称凸点和两个对称凸棱。易拉环顶部均有一个扇形凹槽。易拉环压着均有“两只长着双角四蹄的红色牛,头部双角在红色圆圈中对顶”的斗牛型图案。顶部均有一半红色字样,一半深蓝色字样,“RED BULL VITAMIN DRINGK CO.LTD”字母完全一致。


罐体顶部对比图:左边为Rcd Bull红牛饮料顶部,右边为正品Red Bull红牛饮料顶部。
3.罐体底部的蓝色圆圈内有方形银白色底色加蓝色二位码相似的图案,均有生产日期。


罐体底部对比图:左边为Rcd Bull红牛饮料底部,右边为正品Red Bull红牛饮料底部。
4. 罐体视角正面,上方有“两只长着双角四蹄的红色牛,头部双角在红色圆圈中对顶”,均有深蓝色英文“Bull”和深蓝色“红牛”字样,均有净含量250毫升字样,罐体正视角下方有蓝底和白色“Bull Vitamin”和“Drink”英文字母字样。蓝底色设计宽度和英文字母字体大小极为相似。


罐体侧面对比图:左边为Rcd Bull红牛饮料正视图,右边为正品Red Bull红牛饮料正视图。
5.罐体视角背面,上方有“两只长着双角四蹄的红色牛,头部双角在红色圆圈中对顶”,均有深蓝色英文“Bull”和深蓝色“红牛”字样,均有净含量250毫升字样,罐体正视角下方有蓝底和白色“红牛维生素饮料”字样。蓝底色设计宽度和字体大小极为相似。


罐体背面对比图:左边为Rcd Bull红牛饮料正视图,右边为正品Red Bul红牛饮料正视图。
现已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6月从李晓琴手中接手王家超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2019年10月从犍为阳利军(电话:13981347300)处购进“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共计20件,每件24瓶,购进价格均为60元/件(2.5元/瓶),购进货物金额为1200元,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购回饮料后,以5.00元/瓶的价格在其超市进行销售,至查获时,共销售了7件零11瓶(179瓶),余12件零13瓶,销售金额为895元,获得利润447.5元。
上述“红牛”饮料共计20件,货值金额24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之一:马边永乐王家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相关情况。
证据之二:2019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
证据之三:我局向当事人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马市监行强〔2019〕15号)和《扣押清单》(编号:15号),证明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和扣押商品数量规格等相关情况。
证据之四:2019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幸治辉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及经营“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的相关事实。
证据之五:当事人经营的“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照片5张,证明该三种饮料的外观及包装相关情况。
证据之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及当事人现场经营的饮料情况。
证据之七:2019年11月10日,成都红牛维他命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共3页(盖公司鲜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10年4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权期限10年)一份、公司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一份、《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一份、2006年10月16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19件驰名商标名单一份,证明成都红牛维他命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红牛维他命商标知识产权受法律的保护的合法性。
证据之八:执法人员对不同人群消费者做的真伪“红牛”辨识调查材料3份(共6页),证明“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引人误解的相关情况。
证据之九: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相关的验货义务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Rcd 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其包装箱和罐体在外观、颜色、构图、文字布局、图案颜色等方面均极度相近相似,足以引人混淆。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至今全国有五个大型生产基地、30多个分公司。红牛商标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过公司多年经营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其包装罐、红牛、Red Bull等文字图案也被公众广泛知晓,具有一定影响力。1996年起该公司还连续对红牛饮料的外观包装装潢申请了专利(证书号:第11776987号;专利号:l2009 30005220.3)。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
2020年1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行处告〔2020〕10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拟处罚的内容享有陈述申辩权,若要进行陈述申辩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0年1月22日,陈述申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罚款4500.00元;
2、没收扣押的侵权“红牛”12件零13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罚没款:
缴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马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22391101040003942。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