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铜槽子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第一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9-26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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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鑫瑞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铜槽子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第一批)申请表》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马边彝族自治县民主镇小谷溪村6组,苏坝镇越胜村3、6、9组,袁家溪村1组,胜利社区7组集体土地19.1159公顷、国有土地1.0353公顷,共计20.1512公顷,其中:农用地19.1159公顷[含耕地2.4703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林地14.9716公顷(经川林资许准(乐)〔2024〕43号、乐林地许(临)字〔2024〕13号同意占用)、草地0.6958公顷、农村道路0.0645公顷、其他农用地0.913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1.0353公顷。作为马边彝族自治县铜槽子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第一批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施工便道、弃渣场。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你公司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地灾防范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三、你公司应与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设立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账户,并在项目动工前30日内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费396.18万元或出具银行保函。土地复垦费未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五、请你公司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预存土地复垦费凭证(或银行保函)信息等报送至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由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在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逾期未完成系统配号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六、你公司须在使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90日内完成林地延续手续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七、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八、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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