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马边自然资案处〔2023〕1号
四川梦视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苏坝镇额洛村集体土地修建初喷站、炸药库、弃土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3月非法占用苏坝镇额洛村26.12亩(17412.09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3037.4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4374.67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初喷站、炸药库、弃土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现场勘测笔录1份;
6.乐西4标初喷站、炸药库、弃土场项目占地现场照片;
7.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四川梦视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9.四川梦视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10.说明(额洛村提供)。
我局已于2023年6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苏坝镇额洛村集体土地,面积为26.12亩(17412.09平方米);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初喷站、炸药库;
3.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4374.67平方米×10元/平方米=143746.7元;非法占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3037.42平方米×15元/平方米=45561.3元;罚款总计18930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叁佰零捌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君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0445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9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