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马边自然资案处〔2023〕4号
杨洪: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在劳动镇永和村6组无证开采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合法采矿权,于2021年4月擅自在劳动镇永和村6组开采并出售石料277.26m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杨洪身份证复印件等10页材料,
3.杨洪涉嫌无证采矿现场照片;
4.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永和村6组杨洪涉及动用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5.销货清单16份;
6.证明。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你无证开采石料的违法所得30498.6元。
2.对你无证采矿处以违法所得45%的罚款,即30498.6元×45%=13724.37元。
以上对你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44222.97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肆仟贰佰贰拾贰元玖角柒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君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0445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9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