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自然资案处〔2021〕5号)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8-1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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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公司在劳动镇非法占用柏香村的226.48亩集体土地修建青龙水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18年6月非法占用劳动镇柏香村的226.48亩(150989.2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8932.08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修建青龙水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

5.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占地现状图;

6.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7.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地块规划审查图;

9.《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马边彝族自治县青龙、芦稿溪水库项目业主的批复》(马府办函〔2017〕133号)。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劳动镇柏香村集体土地,面积为226.48亩(150989.25平方米)。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中基本农田部分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即28.4亩×30000元/亩×2=1704000元;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中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32057.17平方米×10元/平方米=1320571.7元。罚款共计:3024571.7元(大写:叁佰零贰万肆仟伍佰柒拾壹元柒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君 谢文强

电话:0833-4520445

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9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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