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边自然资案处〔2023〕3号)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1-26 11:12
【字体:  】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马边自然资案处〔2023〕3号

乔健平、吉布阿布: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你在烟峰镇大风顶村3组无证开采磷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合法采矿权,于2022年10月2日在烟峰镇大风顶村3组无证开采磷矿102.35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9份;
2.乔健平和吉布阿布在烟峰镇大风顶村3组涉嫌无证开采磷矿现场照片;
3.现场取样照片;
4.四川和邦磷矿有限公司烟峰磷矿乔健平涉及动用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5.过磅单2份;
6.关于提供我县烟峰镇区域内2022年10月期间磷矿市场平均价格的函3份。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你赔偿因无证开采磷矿造成的损失33727.39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柒佰贰拾柒元叁角玖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君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0445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9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