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马综执罚决字〔2024〕8号
吉尼拉机: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在烟峰镇大风顶村村委会附近河道旁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合法采矿权,于2024年10月6日晚上擅自在烟峰镇大风顶村村委会附近河道旁开采矿石27.86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勘验笔录1份;
4、吉尼拉机在烟峰镇大风顶村村委会附近河道旁涉嫌无证采矿现场照片;
5、吉尼拉机指认无证开采矿产品照片;
6、吉尼拉机配合称重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你无证采矿的违法所得,即矿石27.86吨。
2、对你无证采矿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福祥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2389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
马边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