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马边自然资案处〔2023〕2号
四川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高卓营乡大河坝村5组集体土地修建加工厂及民工驻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非法占用高卓营乡大河坝村5组17.71亩(11805.52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加工厂及民工驻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现场勘测笔录1份;
6.乐西5标加工厂及民工驻地项目占地现场照片;
7.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四川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9.四川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10.情况说明(大河坝村提供)。
我局已于2023年6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高卓营乡大河坝村5组集体土地,面积为17.71亩(11805.52平方米);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1805.5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18055.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零伍拾伍元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君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0445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9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