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马林地许(临)字〔2026〕2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
临时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8月7日提出的马边县芦稿溪水库工程临时用地(第十批)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林地1.3835公顷,均为集体林地,其中:民建镇灯杆堡村0.0867公顷、高石头村0.0639公顷、光明社区0.1153公顷、建新村0.0586公顷、兴隆村0.3660公顷,建设镇湾儿沟村0.6930公顷,用途均为施工便道。
二、占用期限为两年(至2028年8月24日止)。占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将林地归还给原林地使用人。
三、在占用林地前,应依法将林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兑现给林权所有人。
四、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需改变批准的范围、面积占用林地的,应事先依法按规定报我局批准。采伐所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请民建镇、建设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坚决防范工程后续建设及运行安全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