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对乐西高速永红砂石料场项目砂石加工厂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20年5月非法占用永红乡柱上村0.45亩(30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用于修建乐西高速永红砂石料场项目砂石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两份;
2.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
5.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介绍信一份;
8.乐西高速配置料场开采加工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9.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10.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一份;
11.乐西永红砂石料场占地现场照片;
12.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13.四川乐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地块规划审查图。
我局已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永红乡柱上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45亩(303平方米)。
2.责令你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45亩(3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303平方米×20元/平方米=606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君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0445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9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