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综执罚决字〔2024〕5号)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2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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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马综执罚决字〔2024〕5号

马志骏: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在烟峰镇大风顶村地矿对面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合法采矿权,于2024年7月24日凌晨擅自在烟峰镇大风顶村地矿对面开采磷矿石226.01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勘验笔录2份;
4、马志骏在烟峰镇大风顶村地矿对面涉嫌无证采矿
现场照片;
5、马志骏指认无证开采矿产品照片;
6、马志骏配合取样调查照片;
7、马志骏配合称重照片;
8、检测报告(编号:24204);
9、马边彝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我县烟峰镇区域内磷矿原矿市场价格咨询的复函。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你无证采矿的违法所得,即磷矿石226.01吨。
2、对你无证采矿处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福祥   谢文强
电  话:0833-4522389            
地  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




                   马边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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