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芦稿溪水库工程兴隆干管第一批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兴隆村3、4组、劳动镇红椿村5组集体农用地1.2334公顷[包含:耕地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非耕地1.2334公顷(林地0.3613公顷,园地0.8355公顷,农村道路0.0211公顷,设施农用地0.0155公顷)],合计1.2334公顷;作为马边彝族自治县芦稿溪水库工程兴隆村干管第一批临时用地,用途为材料堆场、弃渣场、施工便道、表土堆放场(堆土用地)、地下管线敷设(开槽用地)。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你公司须按照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好相应防范措施,并做好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三、你公司应与我局共同设立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或出具银行保函。土地复垦费未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我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五、请你公司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预存土地复垦费凭证(或银行保
函)信息等报送至我局,由我局在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逾期未完成系统配号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六、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七、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