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明达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对你公司在烟峰镇非法占用大风顶村的2.27亩集体土地堆放盖山弃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20年5月非法占用烟峰镇大风顶村的2.27亩(1513.43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67.21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堆放盖山弃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马边明达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马边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4.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
5.马边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图;
6.马边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我局已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烟峰镇大风顶村集体土地,面积为2.27亩(1513.43平方米)。
2.责令你公司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中基本农田部分处以每亩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即1.75亩×30000元/亩×2=105000元;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中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346.22平方米×20元/平方米=6924.4元。罚款共计:111924.4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玖佰贰拾肆元肆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君谢文强
电话:0833-4520445
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较场坝路9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