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芦稿溪水库工程砂混系统、施工便道及中转堆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1-09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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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芦稿溪水库工程砂混系统、施工便道及中转堆场临时用地申请的报告》已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水碾坝村4组、6组,集体农用地24.4601公顷[包含:耕地0公顷、非耕地24.4601公顷(园地4.2333公顷、林地20.226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3875公顷;作为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芦稿溪水库工程临时用地砂混系统、施工便道及中转堆场。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你公司须按照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好相应防范措施,并做好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三、你公司应与我局共同设立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在临时用地批复后10日内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或出具银行保函。土地复垦费未落实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六、你公司须在使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90日内完成林地延续手续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七、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八、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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