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518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4月2日
(四)批准用途:马边彝族自治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马边彝族自治县雪口山镇谢家岩村
2组,温水凼村2组;民建镇兴隆村1组,西城社区5组、6组,光明社区6组,高石头村2组;大竹堡乡白岩湾村2组,朝阳坪村5组;苏坝镇前进村4组,胜利社区3组,袁家溪村3组,庄家坝村1组;下溪镇共和街社区4组,两河口村6组,鱼仓山村1组;荣丁镇马脑村5组。(征收土地范围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的面积:本批次共计征收3.1708公顷土地,作为马边彝族自治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其中,3.074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4764公顷,园地0.0337公顷,林地2.4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16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0.096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马府通〔2024〕16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最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
四、其它事项
本通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进行张贴公告,通告时间不少于3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征地。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对该通告不服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