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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的通告


马府通〔2025〕2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场所


(一)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城区:北至芭蕉溪电站,南(左岸)至红旗大桥,


南(右岸)至红旗大道东建路口,西至G348线水碾坝路口,东至马新路红东路口(详见示意图)。


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内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民建镇张坝社区、民建社区、西城社区、城南社区、光明社区、红旗社区除划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外均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期间县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安全


烟花爆竹放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宣传、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应急准备,组织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巡逻检查和应急救援力量,确保燃放安全。


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焰火晚会及其他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许可制度。


四、监督管理


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和时间段内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个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马府通〔20241)同时废止。


附件:马边彝族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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