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4〕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128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0月18日
(四)批准用途:S311马边县民建镇(西城社区至水碾坝村)段新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建新村1、
3、4、5、6组,水碾坝村1、4组,西城社区3、4组。
(二)征收土地的面积:批准征收15.5782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4.9059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5.3281公顷,园地0.7532公顷,林地6.9505公顷,其他农用地1.8741公顷),建设用地0.6723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S311马边县民建镇(西城社区至水碾坝村)段新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马府通〔2024〕3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
四、其它事项
本通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进行张贴通告,时间不少于3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民建镇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征地。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对该通告不服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附件:1.征收土地范围图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11马边县民建镇(西城社区至水碾坝村)段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128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