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4〕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54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28日
(四)批准用途:马边彝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
将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先锋村1组;民建镇光明社区7、8组;荍坝镇茶叶村4组;荣丁镇新华村1组;苏坝镇胜利社区走马坪组共计2.552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其中农用
地2.1418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6195公顷,园地0.1447公顷,林地0.1912公顷,其他农用地0.1864公顷),建设用地0.4105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按照《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马府通〔2023〕7号)标准执行。因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等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马府发〔2023〕9号)标准执行。
四、其它事项
本通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进行张贴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3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民建镇、荣丁镇、苏坝镇、劳动镇、荍坝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征地。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对该批复不服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