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546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28日
(四)批准用途:马边彝族自治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将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西城社区4组、劳动镇先锋村4组
共计1.254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其中农用地1.1508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463公顷,园地0.74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1公顷),建设用地0.1033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等按照《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马府通〔2023〕8号)标准执行。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其它事项
本通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进行张贴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3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民建镇、劳动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征地。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对该批复不服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