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4〕5号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建成区内环境卫生,保护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畜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范围
马边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绕城公路以内)。
二、禁养内容
(一)禁止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在禁养区域内私自搭建畜禽饲养棚舍。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办公楼、住宅楼、居民社区及街道沿线饲养牛、羊、猪、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三、禁养责任
(一)禁养区域内已饲养家畜家禽的
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改完成。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将依
据《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理。
(二)禁止在非定点场所销售、屠宰猪、羊等畜禽,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私屠滥宰畜禽(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三)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且在符合要求的场所内封闭饲养。
(四)活畜禽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并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请广大市民、养殖场(户)积极参与配合,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区居住环境。
(五)对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833-4511260(县农业农村局),0833-4522389(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3-4519808(县公安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