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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畜禽的通告


马府通〔20245


进一步改善县城建成区内环境卫生,保护城镇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县城建成区范围禁止饲养畜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范围


马边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绕城公路以内)。


二、禁养内容


(一)禁止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在禁养区域内私自搭建畜禽饲养棚舍。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办公楼、住宅楼、居民社区及街道沿线饲养牛、羊、猪、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三、禁养责任


禁养区域内已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改完成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将


据《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理


禁止在非定点场所销售、屠宰猪、羊等畜禽,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私屠滥宰畜禽(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三)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且在符合要求的场所内封闭饲养。


(四)活畜禽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并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请广大市民、养殖场(户)积极参与配合,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区居住环境


对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833-4511260县农业农村局),0833-4522389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3-4519808县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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