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3〕13号
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马边县芦稿溪水库工程征收土地的预通告》(马府通〔2023〕12号),拟征收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镇黄茅梗村2组,湾儿沟村1、2组;劳动镇柏林村3、4组,红椿村1、2、5、7组;民建镇灯杆堡村1、2、3、4组,高石头村1、2组,光明社区6组,建新村2、3、4、5组,水碾坝村1、2、4组,兴隆村2、3、5、6、7、8、9组;雪口山镇黎明村3组,谢家岩村4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马边彝族自治县芦稿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通告如下。
一、《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边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马府发〔2020〕9号)等规定执行;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乐山市马边县芦稿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乐山市马边县芦稿溪水库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执行。本项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申请之日。
三、《方案》通告期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通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民建镇、建设镇、劳动镇、雪口山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方案》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持不动产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民建镇、建设镇、劳动镇、雪口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方案》通告期满后,将由民建镇、建设镇、劳动镇、雪口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