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3〕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208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9月15日
(四)批准用途: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青龙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
将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镇柏香村8组、9组、10组、12组
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共计征收集体土地13.6393公顷,其中农用地13.4543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9128公顷,园地1.8401公顷,林地6.79公顷,其他农用地0.9114公顷),建设用地0.185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均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青龙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中载明的标准执行。
四、其它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到劳动镇人民政府和县征地事务所等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责任自负。通告期满后,将立即开展土地测绘、实物登记、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