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3〕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仁寿至屏山新市公路(乐山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850号)批准,同意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马边彝族自治县4个乡(镇)8个村23个组的65.5706公顷集体土地,同意将0.331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 3.4696 公顷,合计 69.3715 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0.6514 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土地 70.0229 公顷。现将本次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850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5月25日
(四)批准用途:四川仁寿至屏山新市公路(马边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位置: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金星村1、2、3、4、5、6组,先锋村3、4、5、7、8组;民建镇张坝社区5、6组;荣丁镇桐林村1组;石梁乡高峰村1、3、4、5组,团结村1组,永和村2、3、5组,永宁村1组。
注:以上村、组名称为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及村(居)民小组优化调整前的名称。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共计70.0229公顷,其中:农用地65.5706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 22.8009公顷,园地 10.2471 公顷、林地 26.5364 公顷、其他农用地 5.9862公顷),0.3313 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3.4696 公顷,合计69.3715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0.6514 公顷;以上共计使用土地70.0229公顷。(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情况详见附表)
三、通告方式、时间
(一)本通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进行张贴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二)本通告连同征收土地批复同时在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30日(网址:http://www.mabian.gov.cn/)。
四、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按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批复》(马府办函〔2016〕98号)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告知事项
(一)由民建镇、荣丁镇、劳动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注:以上乡镇名称为建制调整改革优化调整后的名称。
(二)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对该批复不服的,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四川仁寿至屏山新市公路(马边段)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