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3〕6号
根据我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民建镇光明社区十组,集体所有土地5.593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内容见详见《马边彝族自治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自取得省政府批文,县政府发布正式土地征收通告之日起,《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三、其他事项
本通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通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征收该用地时,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