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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供水高石头沟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公告


马府通〔2020〕10


为了加强县城供水高石头沟水源地保护,保障县城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高石头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从取水点(东经103°2958″,北纬28°4722″)起沿高石头沟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100米内的陆域;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起,沿高石头沟支流一(西北方向)至其源头处3180米的河道全部水域和高石头支流二(西南方向)至其源头处2623米的河道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起沿高石头沟至下游100米之间的河道全部水域;一、二级保护区水域的全部集水区域。


二、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的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滥用化肥;


(四)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有毒废液;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十)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十一)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转运、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十二)设置生活垃圾堆放、转运填埋场所;


(十三)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十四)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十五)炸鱼、毒鱼、电鱼;


(十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十七)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十八)使用农药;


(十九)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十)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石(砂)等活动;


(二十一)围水造田;


(二十二)修建墓地;


(二十三)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二十四)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建(构)筑物;


(二)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三)使用化肥;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在保护区内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举报单位及电话:


马边生态环境局:0833--4520700;


县水务局:0833--4511025;


县农业农村局:0833--4511260;


民建镇人民政府:0833--4501024。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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