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0〕8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私挖滥采破坏自然资源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私挖滥采的行为严重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极大,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二、未经批准私挖滥采,非法占用、破坏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挖滥采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私挖滥采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私挖滥采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占用耕地、林地、河道等资源的,应事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中如发现矿石、文物、乌木等,施工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就地实施保护,不得私自处理。
七、依法处理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私挖滥采、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一)依法从重处罚私挖滥采、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人,特别是组织者;
(二)未经批准(许可)擅自私挖滥采、私吞侵占自然资源和财物的,使用机具及非法所得依法进行处置;
(三)未经批准(许可)私挖滥采,造成林地、耕地、河道、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4511241 县水务局:4511025
县农业农村局:4511260 县林业局:4529799
民建派出所:4521713 荣丁派出所:4460666
荍坝派出所:4450110 苏坝派出所:4580002
三河口派出所:4563043 高卓营派出所:4561019
烟峰派出所:4425790 雪口山派出所:4470232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