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18〕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域,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全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 每年2月1日至4月 30 日及春节、元宵、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和林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域。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场、大风顶自然保护区、黄连山林区、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高压输电线及重要通讯线路沿线有林地,县城周边乡镇易发生火灾区域,历年来常发生火灾地段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上述森林高火险区以森林边缘向外水平延伸300米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除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马蜂、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各乡镇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全民防火意识,营造全民防火氛围。
五、各乡镇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智障等特殊人群以及林中坟墓等特殊地段的监管,明确责任,严防发生山火。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防火办(电话:12119、4521653)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火灾报告后,要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迅速组织扑救;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七、凡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