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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


马府通202210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全力营造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


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依照本通告予以奖励。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予奖励。


二、举报办法


1.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来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2.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应负相


应责任。


三、举报事项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非法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非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3.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4.非法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5.农家乐、饭店、酒店等餐饮企业违法收购、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


6.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7.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无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8.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奖励标准


1.举报保存、出售、加工生产(套、网、电击、毒药)等猎捕野生动物工具,查证属实的,每件猎捕工具奖励200元(上限2000元)。


2.举报使用各类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奖励1000元。


3.举报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售卖(包括网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奖励1000元。


4.举报经营利用、食用野生动物的,查证属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奖励1000元。


五、调查核实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马边彝族自治县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局)受理核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受理移交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核实的决定,经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调查核实并决定立案后,由调查核实人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报县林业局审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核实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告知核实结果和奖励金额。


六、奖励原则


1.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七、奖励兑现


1.有奖报告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局)通过一卡通平台兑现奖励。


2.兑现时间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3.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并填写领取奖励回执单。


八、保护措施


举报受理单位和奖励办理人员要对举报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报告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给举报人造成现实危害,对工作造成被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凡主动将猎枪、弓弩、弹弓、猎套、铁夹、毒药、粘网等非法狩猎工具上交至辖区派出所或森林公安大队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上交非法狩猎工具,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833-4529799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33-4519820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举报电话:0833-4521649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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