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28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1月27日
(四)批准用途:马边彝族自治县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
该批建设用地征收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社区7、8组。拟征收集体土地7.0458公顷,其中农用地7.0458公顷(其中:
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2078公顷,园地1.8565公顷,其他农用地0.9815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马府发〔2020〕9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四、其它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到县征地事务所、民建镇人民政府、光明社区等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责任自负。通告期满后,将立即开展土地测绘、事务登记、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