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通〔2021〕9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城建成区(北至红牌坊大桥,南至毛家院子岩鹰老大桥,西至西城社区水碾坝漫水桥,东至马新路2公里处),炮
台山。
二、限放区域和限放时间
民建镇城南社区四组、五组(莲花山)除除夕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民建镇光明社区七组(杨家村)、西城社区四组(水碾坝漫水桥),劳动镇金星村、先锋村、柏香村、红椿村,建设镇光辉村、春林村一组、二组(水流板)除除夕可以燃放烟花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
三、燃放安全
公安部门主管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应急管理、教育、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焰火晚会及其他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许可制度。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电话: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0833-4519811);马边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0833-4511686);马边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0833-452070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的通告》(马府通〔202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