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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的通告


马府通〔20211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县城城区除除夕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集贸市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城规划区,民建镇城南社区四组、五组(莲花山),光明社区七组(杨家村);


(八)民建镇西城社区四组(水碾坝),劳动镇金星村、先锋村、柏香村、红椿村,建设镇光辉村、春林村一组、二组(水流板)禁止燃放烟花。


三、燃放安全


公安部门主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焰火晚会及其他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许可制度。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电话: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0833-4519811)马边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0833-4511686)马边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0833-45207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的通告》(马府通〔20201)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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