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马府通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马20212号),对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事项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马边彝族自治县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东光大道18号、24号以及交通局养路段办公房和职工宿舍。该范围涉及单位和个人房屋41套(间),约4251.09平方米(含附属房等)。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2131日至2021630日。

五、房屋征收部门: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养路段办公楼2楼。投诉电话:2765626住建局办公室)。

八、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权力:被征收人如不服关于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马20212号),可在本决定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马边彝族自治县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8月10

 

附件

马边彝族自治县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东光二组城中村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原东光城中村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二条 在马边彝族自治县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第四条 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东光大道18号、24号以及交通局养路段办公房和职工宿舍。该范围涉及单位和个人房屋约41套(间),约4251.09平方米(含附属房等)。

第五条 征收实施部门: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签约期限:202131日至2021630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民建镇人民政府、住保中心等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其性质和用途,并出据权属证明(含买卖后产权未过户的)。认定为门市的条件:持有近两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票据,有主街的临街面,开敞铺面,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底层房屋。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如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合的,可以书面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按现行规范进行复核;房管部门未登记的住房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第十  被征收门市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如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合的,可以书面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按现行规范进行复核

未经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测绘机构按第九条确定的产权性质进行面积测绘(其门市进深不足8米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8米,按8米计算,超出8米的部分按住房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具有土地证的空地,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核实,按照政策应该给予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进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

第十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即一个独立的产权单元为一户、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仍按一户确认。一个独立的产权单元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标准。

(一)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等面积(含奖励面积)不补差价。

2)搬迁补偿费:按1500元∕户、次计发,支付2次,共计3000元

3)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过渡期限36个月以内,以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布接收安置房公告或送达书面通知移交安置房之日截止),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含奖励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每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超过500元按实结算。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后90日内搬迁完毕,在办理新房移交手续时结算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非被征收人原因使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3倍发放。

2.门市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选择门市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门市的市场评估价、安置门市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补差(安置门市进深8米以后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2)搬迁补偿费:按1500元∕户、次计发,支付2次,共计3000元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门市,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过渡期限36个月以内,以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布接收安置房公告或送达书面通知移交安置房之日截止),每户每月按被征收门市市场评估价的5‰计发。非被征收人原因,使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逾期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发放。

3.安置房的选房原则: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排号,待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安置还房设计方案确定后按排号序号依次选房。

4.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闭路独立户头的,由征收人按原有户头予以恢复

5.安置房建筑面积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征收部门才能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

6.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安置还房的税费按相关政策办理。

7.安置还房的地点和标准:

1)安置住房的还房地点为城南社区二组(原东光二组)安置房;安置门市的还房地点为城南社区二组(原东光二组)安置房门市、鄢家沟剩余国有资产门市及酿造厂剩余国有资产门市。

2)安置还房的标准:新建普通商品房标准

(二)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结算。

    2.搬迁补助费:按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住宅用房按每月1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超过500元按实结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的商业用房、经营门市,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计算,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闭路独立户头的,由征收人按水表400元/户、电表500元/户、闭路200元/户、家用天然气表2300元/户、商用天然气表15000元/户给予补偿,户头仍系被征收人所有。如无独立户头的水、电、闭路则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偿;无独立户头的天然气不予以补偿。

(三)装修装饰补偿

1.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经营门市)

1)甲等:按350元/平方米补偿(内墙装饰、天棚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2) 乙等:按250元/平方米补偿(内墙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3) 丙等:按150元/平方米补偿(内墙装饰、有地砖)。

4)丁等:按80元/平方米补偿(有地砖)。

2.被征收房屋有空调、热水器、监控器的,空调、热水器按200元/台,监控器按5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偿拆卸安装费。

3.固定柜子补偿标准:高度达1.2米以上,按500元/米予以补偿,高度不足1.2米折半补偿。

(四)附属房按照评估价予以结算,装饰装修参照第三章十三条(三)装修装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  住宅产权调换奖励与补助标准

实行提前搬迁奖励:从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9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认定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的15%奖励安置房面积;超过90日协议或超过90日未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补助被征收人安置房首次维修金。

(三)按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由财政解决3年的物业服务费,3年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第十  门市产权调换奖励与补助标准

(一)实行提前搬迁奖励: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7000元;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后6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4000元;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后9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元;超过90日未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被征收人安置房首次维修金。

(三)按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被征收人3年的物业服务费,3年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第十   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货币补偿的,从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9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主体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货币奖励。超过90日签订协议或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  商业用房、经营门市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从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90日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评估价的5%给予货币奖励。超过90日签订协议或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十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等面积(含奖励面积)产权调换补偿后,安置房面积超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 平方米)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面积)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 平方米)2600元/ 平方米结算,20平方米以上按县城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建商品房均价4042元/平方米予以结算。

按产权调换补偿标准选房结算以后,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评估价进行结算。

 

第五章 争议和法律责任

 

十九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对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对依法实行强制征收的被征收人,强制征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  被征收人无理取闹、煽动闹事,故意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经济直至法律的惩处。

第二十  征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党纪直至法律的惩处。

 

 附则

 

第二十  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且马边彝族自治县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率达100%,已签订的《马边彝族自治县东光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动生效。

第二十 自治县人民政马府常定2017249号批复的《马边彝族自治县东光城中村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补偿安置方案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字体: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