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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划定执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提升“畅安舒美”的公路安全通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格划定执行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不少于: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100米,国道30米,省道20米,县道15米,乡道10米,村道5米,组道3米。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前款划定的距离标准执行。

  二、公路用地范围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指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公路用地范围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且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标准的,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公路建设和公路安全运行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等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五、房屋建设红线区控制和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各乡镇是房屋建设红线区控制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公路红线控制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在临近公路两侧控制间距内建房或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严格按照公路控制红线进行报批。县交通运输、住建、公安、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予以处理。

  六、在国省干线和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过程中,对工作不力、失职失察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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