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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石头沟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居住农户限期搬迁的通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成都市金堂县 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18号)文件,同意划定马边彝族自治县高石头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确保县城饮用水洁净、安全,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问题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需对高石头沟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居住农户进行搬迁,请各农户于2018年9月30日前搬迁,并与拆迁安置组完善相关拆迁手续,逾期未搬者,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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