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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现将我县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通告如下:

  一、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280号,批准时间:2018年4月3日,批准用途:马边彝族自治县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涉及我县劳动乡先锋村1组,金星村1组;民建镇红旗村2组,光明社区6、7、8、9、10组;建设乡联河村1组,共计21.1836公顷,其中:农用地11.5705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4.6942公顷,园地5.9901公顷,草地0.0203公顷,其他农用地0.8659公顷),建设用地8.8029公顷,未利用地0.8102公顷。

  三、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按2.415万元/公顷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 7月9日)内到马边彝族自治县征地事务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逾期责任自负。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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