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农科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农科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县农科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实际,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县农科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马边彝族自治县农科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一:东至光明大道,南至光明街,西至县种子站、信用联社、农业局、烈士陵园、农科所后围墙,北至红岩子。其中,信用联社办公楼不征收。
征收范围二:东至新建街,南至县人民礼堂,西至炮台山慢行步道,北至县人武部围墙、新建街190号。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马边彝族自治县农科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模拟征收,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已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9.6%。
五、房屋征收部门: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
七、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原县水务局办公楼3楼和民建镇民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投诉电话:08334522226(县住建局办公室)。
八、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县农科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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