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发〔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3〕112号)要求,现将调整后的马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马府发〔2020〕9号)同时废止。2023年11月1日以前(不含当天)已经依法实施征收的项目仍按旧标准执行,2023年11月1日以后(含当天)实施征收的项目,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附件:马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