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发〔201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自治县文体广新局拟提的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五处)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有关规定,文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妥善处理好保护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关系,切实做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
附件: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