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边彝族自治县调整的县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县级 部门 | 对应省直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调整情况 | 备注 | ||
| 省 | 市 | 县 | ||||||||
| 1 | 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38 | 行政 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增子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 | × | √ | √ | 新增 | 调整后,该项行政许可事项下设6个子项 |
| 2 | 公安局 | 公安厅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延长收容教育期限 | × | × | √ | 取消 | |
| 3 | 公安局 | 公安厅 | 645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研究、收集或者保存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4 | 公安局 | 公安厅 | 646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5 | 公安局 | 公安厅 | 647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 | 公安局 | 公安厅 | 648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备案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7 | 公安局 | 公安厅 | 649 | 行政 处罚 | 对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8 | 公安局 | 公安厅 | 650 | 行政 处罚 | 对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其他有害数据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9 | 水务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 处罚 | 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处罚 | × | √ | √ | 新增 | ||
| 10 | 水务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38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
| 11 | 经济信息化局 | 省经济合作局 | 行政 处罚 |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 | √ | √ | 新增 | ||
| 12 | 经济信息化局 | 省经济合作局 | 行政 检查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 | √ | 新增 | ||
| 13 | 经济信息化局 | 省经济合作局 | 225 | 行政 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 √ | √ | √ | 取消 | |
| 14 | 经济信息化局 | 省经济合作局 | 253 | 其他行政权力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 | √ | √ | 取消 | |
| 15 | 经济信息化局 | 省经济合作局 | 4020 | 行政 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16 | 经济信息化局 | 省经济合作局 | 4021 | 行政 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17 | 经济信息化局 | 商务厅 | 2367 | 行政 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18 | 经济信息化局 | 商务厅 | 2417 | 行政 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19 | 经济信息化局 | 商务厅 | 2418 | 行政 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20 | 综合执法局 | 生态环境厅 | 1129 | 行政 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 | √ | √ | 职能划转(由生态环境局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 |
| 21 | 综合执法局 | 生态环境厅 | 1130 | 行政 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 | √ | 职能划转(由生态环境局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下放乡镇 |
| 22 | 综合执法局 | 生态环境厅 | 1215 | 行政 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 √ | √ | √ | 职能划转(由生态环境局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 只针对社会生活噪声 |
| 23 | 综合执法局 | 生态环境厅 | 1216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 | √ | √ | 职能划转(由生态环境局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 |
| 24 | 综合执法局 | 生态环境厅 | 1217 | 行政 处罚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 | √ | √ | 职能划转(由生态环境局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 |
| 25 | 综合执法局 | 生态环境厅 | 1218 | 行政 处罚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 | √ | √ | 职能划转(由生态环境局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 |
| 26 | 综合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05 | 行政 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
| 27 | 综合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06 | 行政 处罚 |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
| 28 | 综合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86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 | √ | √ | 职能划转(由住建局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 |
| 29 | 综合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88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 | √ | √ | 职能划转(由住建局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 |
| 30 | 综合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80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31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09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 32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10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 33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17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招标人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招标人在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
| 34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18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
| 35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19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
| 36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31 | 行政 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 |
| 37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32 | 行政 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以欺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 |
| 38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52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査或者审査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 39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62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 40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64 | 行政 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
| 41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13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 42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53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 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釆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 |
| 43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89 | 行政 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 44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92 | 行政 处罚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
| 45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52 | 行政 处罚 | 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
| 46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54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处罚” | |
| 47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706 | 行政 处罚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 √ | √ | 名称变更为“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 48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 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处罚 | × | √ | √ | 新增 | ||
| 49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 | √ | √ | 新增 | ||
| 50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43 | 行政 强制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 | √ | √ | 取消 | |
| 51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28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52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03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53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12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54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26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排未取得证书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55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50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工程承包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56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86 | 行政 处罚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57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498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58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542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 | √ | √ | 按省上要求。从《马边彝族自治县县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中移出。 | |
| 59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562 | 行政 处罚 |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0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53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1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55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2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57 | 行政 处罚 |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3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58 | 行政 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4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59 | 行政 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5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660 | 行政 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6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709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
| 67 | 住建局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1710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 | √ | √ | 取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