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办发〔2023〕6号
县级有关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长江经济带在建小水电站关闭退出补偿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9月19日九届县委第81次常委会议、2023年9月14日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0月20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长江经济带在建小水电站关闭退出补偿办法(试行)
为切实解决在建电站拆除后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19〕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马边彝族自治县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关闭退出奖励补偿办法(试行)》(马府办发〔202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长江经济带在建小水电站关闭退出工作,对在规定的时间节点签订拆除协议、完成拆除并通过省、市、县相关部门验收,无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且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置的电站,根据本方案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二条 本办法补偿对象为按照川水函〔2019〕329号文件要求需要关闭退出且符合补偿条件的在建小水电站。
第三条 补偿标准从关闭退出电站手续齐全度、去功能化、遗留问题处理补偿、银行债务化解四个方面确定补偿金额。
第四条 电站装机标准核定主要以立项批复为依据。
第五条 补偿标准
1.手续齐全度方面。取得立项、环保、林业、用地、水资源论证手续5项合法性审批手续的给予300元/千瓦装机的补偿。每缺一项扣减60元/千瓦装机。(手续合法性由行业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认定)。
2.去功能化方面。根据电站现行建设情况,完成取水口、压力管道、机器设备、厂房等所有设施设备拆除,且通过省、市、县三级验收的,给予400元/千瓦装机的补偿。每缺一项扣减100元/千瓦装机。
3.遗留问题处理补偿方面。在电站拆除及处理全过程中,电站业主自行妥善处理好土地费用、青苗补偿费用、民工工资费用和处理完结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承建方费用等所有费用,没有利益相关人信访和没有社会负面舆情的,给予300元/千瓦装机的补偿。
4.银行债务化解方面。电站业主主动化解银行债务,未发生经济纠纷和金融风险且承贷银行已认可电站债务属于安全资产的前提下,给予800元/千瓦装机的补偿;拆除前电站业主已妥善处理银行债务或者无银行债务的,仍然享受800元/千瓦装机的补偿;未主动化解银行债务,存在经济纠纷,触发区域金融风险,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此项不予补偿。
第六条 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资金解决,待在建小水电站退出关闭完成且通过省、市、县三级验收后,再根据电站实际情况制定“一站一策”方案。
支付方式。补偿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予以支付;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2年期进行等比例分期支付;在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照5年期进行等比例分期支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且银行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按照银行贷款期限进行等比例分期支付;不足10年的,按照10年期进行等比例分期支付。若电站在多家银行贷款,则以最长银行贷款年限为准进行等比例分期支付。
第七条 凡是电站业主不积极主动配合县政府自行拆除工作,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部门协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在建小水电站关闭退出,部门间加强协作,共同完成长江经济带在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2.签订关闭退出承诺书。由各在建小水电站业主自主签订关闭退出承诺书,载明小水电站自愿关闭退出,在关闭退出过程中自愿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并承诺小水电站及员工在关闭过程中不信访和诉讼,支持配合县政府各项工作。
3.偿还欠款。若电站欠禾丰公司欠款的,获得补偿后,优先用于偿还县禾丰公司欠款。
4.若今后上级出台针对在建小水电站关闭退出的有关补助政策,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用于冲抵县本级安排的在建小水电站关闭退出补偿支出。
5.该补偿办法主要用于解决民工工资等历史遗留问题,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完成不存在上访等任何纠纷后,剩余资金再按程序进行支付。
本补偿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商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马边生态环境局、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