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德治国,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宗旨。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告《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决定》。
二、什么是见义勇为
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四、申报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
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四、保护措施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负伤人员享有优先救治保障,相关医疗、抚恤费用依规分类筹措,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权益遭受侵害可依法追责,并可申请法律援助,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困难家属也将获得相应帮扶。
五、奖励措施
对见义勇为人员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