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通知书
马住建罚字[2019]第 号
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8年6月与马边磷都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荣丁镇后池村棕树小学施工合同,合同价为684.5858万元,合同工期120日历天。2019年7月12日,我局会同县发改局、荣丁镇人民政府、后池村村委、马边磷都发展有限公司在对后池村棕树小学检查中发现两处较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十余处质量缺陷问题。经调查,以上质量问题均系你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未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施工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并对你单位处以本项目合同金额684.5858万元的4%,罚款27.38万元上缴财政。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并完善相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