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宗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社区)级组织工作人员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建议,转我单位办理,按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村(社区)级组织的性质为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而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目前村(社区)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同。
二、为切实解决村(社区)干部老有所养问题,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按照社保政策,结合我县实际,2008年制定了《马边彝族自治县村(社区)支书、主任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组通[2008]年18号),明确参保对象、参保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财政补助标准和方式。按照县委第57次常委会议定事项,2015年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象扩大为在职自愿参保的村支书、主任和社区三四职干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文书)。
三、目前,对于您提出的将村(社区)级组织工作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待遇纳入社会保险“五险”参保范围,暂无相关政策出台。您的建议意见,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上汇报争取。
谢谢您对村(社区)级组织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许亚秋 联系电话:4511068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