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雷蕾 | 联系地址: | |
信件编号: | 2017090100016 | 来信时间: | 2018-02-05 |
信件标题: | 民族地区退休优惠政策咨询 | 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内容: | 信访局领导: 您好! 咨询关于马边民族地区退休优惠政策的事项。请问要符合民族地区退休优惠政策需要什么条件?是否必须在马边购买“五险一金”呢?请问有相应的文件规定吗? 谢谢! 雷蕾 2018.1.31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完 | 回复时间: | 2018-02-05 |
回复内容: |
雷蕾同志:
您好!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享受民族地区退休政策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乐府发【2000】175号和马委发【86】54号文件规定,在我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工人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退休。
2、根据川劳社函【2006】377号文件规定,在少数民族区县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或缴纳养老保险(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退休时享受增发待遇,即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1%;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2%,满30年以上的增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3%。
3、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是指凡在我县工作的或在我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均可按以上文件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相关待遇。
如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马边县社保局联系电话:
0833—45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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